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以专职辅导员为骨干,兼职辅导员为补充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专门化辅导员工作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实行班主任制、班级导师制。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努力做到既是实际工作的能手,也是理论研究的专家;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道德教育。要注重树立道德榜样,营造良好道德育人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引导和培养大学生崇高的道德理想与人生目标,有机整合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人道德价值取向,自觉处理好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关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能够承担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三)素质教育。依托班级和团支部,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文体艺术活动的指导,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在各项教育活动中要特别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四)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三级网络和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培训、指导工作。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关注学生个体的心理状况,熟悉和掌握心理危机应急处置原则与方法,能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地处理由于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各类事件;
(五)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六)班级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定期召开班会,进行工作指导和专题培训。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团结的氛围;
(七)学风建设。加强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积极引导学生发奋求知,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设计学习规划,促进学生学业进步;
(八)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互动,指导学生营造和谐向上的宿舍卫生环境、文化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维护学生权益,为学生排忧解难。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安排,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九)安全稳定。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原则上要求一线专职辅导员带7个班,专职辅导员带3—4个班,兼职辅导员带2个班。在读研究生辅导员带班标准参照兼职辅导员执行。
当一个年级辅导员总人数达到10人以上时,可考虑设年级主任。
第八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任教师及各学院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有两年以上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否则不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工部(处)牵头,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环节有序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文下达。
第十条 实行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制度。选拔优秀在读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办法详见《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探索考取研究生者保留研究生资格担任专职辅导员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办法另行文下达。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辩能力;
(二)热爱学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作为教育者良好的气质和工作精力;
(五)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四章 待遇与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班级数核发教师辅导员带班补助:每班为90元/月(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每30人一个标准班),一年按10个月发放;在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参照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鼓励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和辅导工作。专职辅导员获得教师任职资格可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辅导员岗位职级制,设立一到五级辅导员职级,相当于行政三级到七级职级,其中一级到四级每级分设两档。在住房、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上比照行政相应职级执行。享受辅导员职级待遇者不再享受辅导员带班补助。
一、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10年、16年、22年,考核合格可分别进入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辅导员岗位的Ⅱ档,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可进入相应职级的Ⅰ档。专职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辅导员职级待遇。学校另行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学工部(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同学院共同完成。
二、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干部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从学校其他部门转岗作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可参照本人学历、年度考核结果、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进入相应辅导员职级的Ⅱ档。
三、鼓励各级、各部门调研员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进入相应岗位。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者,考核合格可进入一级岗位的Ⅱ档;其中,有一年以上考核优秀者可进入一级岗位的Ⅰ档。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对辅导员进行全员定期培训工作,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鼓励专职辅导员积极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就业指导以及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支持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七条 辅导员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学工部(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培训、督查等工作。各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实施具体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改进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党委应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考评以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与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专职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即时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