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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8 11:01:00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二条 常规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常规性的日常工作,也注重开拓性的创新工作。
       第三条 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既考察工作中实际取得的阶段性结果、最终效果,也考察工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
       第四条 考评与奖酬相一致的原则,维护考评结果的严肃性,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不劳无酬。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对辅导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测评。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范围:全校专、兼职辅导员(含在读研究生辅导员)。
       第七条 考核时间:每年6月份对上一学年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式:辅导员考核分为初核意见和复核结论,实行在初核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复核结论。初核意见分为优(90分及以上)、良(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种。
      (一)个人自评 辅导员按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上学年工作,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供与考核有关的材料。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但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
      (二)学生测评 学院按学号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少于30%的学生,辅导员回避,学生采取匿名打分方式,按《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学生用表》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此项考评占考评总分的30%(毕业班建议5月份测评);
      (三)学院测评 各学院依据《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学院用表》,结合每月对辅导员工作检查的详实记载进行测评。此项考评占考评总分的70%。学院将学生、学院测评结果按权重系数换算汇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上报学工部;
      (四)学工部审定 学工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辅导员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并将《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考核结论等次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优”的评价标准:
       1.能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辅导员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2.积极创新学生工作的项目和机制,成绩突出,在德育创新中有项目中标或获奖者优先;
       3.自觉参加理论学习,能按要求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公开发表论文或论文获奖者优先;
       4.积极参加学生工作会议,无无故缺席记录;
       5.在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中,积极上进,表现突出者优先;
       6.当年延读生不超过所带学生人数的3%,当年无学生受校规校纪处分及治安、刑事处罚;
       7.考核测评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良”的评价标准:
       1.能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较出色地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2.深谙学生思想状况,能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3.高标准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工作,无延误现象;
       4.按要求参加学生工作会议,无无故缺席记录;
       5.考核测评总得分70-89分者。
      (三)“合格”的评价标准:
       1.能基本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辅导员的工作任务;
       2.了解学生思想状况,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
       3.能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工作,无延误现象;
       4.基本能按时参加必须的会议和活动;
       5.考核测评总得分60—69分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在事关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遇有突发事件,知情不报、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4.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有无故缺席3次及以上;
       6.触犯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罚者;
       7.考核测评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下者。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十条 学校每年按辅导员总数的10%评选“优秀辅导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年度考核、评优、晋级和晋升职称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即时解聘,只领取学校规定的辅导员津贴的50%。同时学校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上一学年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者,应参加考核,但不参加当年“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作者:tyutpaopao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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