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工作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正常工作日,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二、非正常工作日,学院不再组织考勤,但各岗位工作者应在要求时间之前十分钟到达岗位。
三、相关人员外出均须履行请假制度。行政人员须向院办公室主任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须向院领导请假,并报人事处审批;办公室主任须向院长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论。
四、无故旷工累计一周,当月津贴扣除50%:旷工半个月,当月津贴全部扣除;旷工一个月以上,扣除当年津贴,并建议取消工作资格,移交人事处。
五、一个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达到5次,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迟到、早退达到10次,当年考核直接列为勉强合格;迟到、早退超过15次,当年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
六、学院组织的例会和其他集体活动,除当时有特殊情况外,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否则以旷工一次论处。
七、本制度如有与学校相关制度相悖,按照学校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九、考勤由院办公室主任记载。